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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發表於 2015-9-15 01:39

張曉明「特首超然論」 亦只具參考價值

信報財經新聞
A02  |   要聞社評  |   社評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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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特首超然論」 亦只具參考價值       

特首凌駕三權?公平一點說,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沒有講過「凌駕」,他的用語是「超然」,凌駕三權云云乃外界的解讀。

張曉明前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張曉明認為,三權分立是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形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不適用於香港,香港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實行三權分立,頂多只具參考價值。張曉明強調,「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區三權之上起連結樞紐作用。

中央之下,三權之上,行政長官地位超然,如果將之理解為「特首凌駕三權」,甚至進一步推論為「梁振英等同封建皇帝」,未免是過於情緒化的反應。正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所言,憲制上行政長官是雙重問責,這並非新觀點,《基本法》亦寫明特首憲制地位,與三權之間的關係,有人為批評而批評,指張曉明的講法令特首不用守法,是過分無限上綱,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得出這個結論。

話雖如此,這不代表我們贊同張曉明的講法,相反,我們認為他的「特首超然論」也只不過具參考價值,超然不超然乃純粹屬主觀判斷。首先,翻遍《基本法》也找不到「超然」兩字。其次,《基本法》清楚寫明,特首受到立法和司法機關制衡,例如第七十三條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再者,現行法例不容許特首等同封建皇帝不受約束,最佳例子是前任特首曾蔭權正在接受廉政專員公署調查。

除此之外,不妨看看專家意見。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明,《基本法》訂明了特首地位,並且可以制衡特首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亦說,特首並無任何刑事豁免權,特首超越三權只屬象徵性。

政改方案被否決之後,原本繃得極緊的社會氣氛稍趨緩和,加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馮巍來港與民主黨會面,重鋪溝通之路,中央似乎開始調整治港策略,泛民陣營亦希望溝通恒常化,為什麼張曉明忽然拋出此勢必挑動向奉三權分立為圭臬的港人神經的「特首超然論」?曾經在今年六月講過「收聲」不再談論政改的他,為何又主動掀起爭議?按他自己的解釋:「我今天選了這樣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談了以上同樣可能引起爭議的看法,主要是想以實際行動表明一點態度:在宣傳推介《基本法》的過程中,不必迴避爭議。」

顯而易見,張曉明在明知議題敏感,仍然要突出行政長官的特殊法律地位,用意是化解反對派利用三權分立的概念,事事與特首對着幹的壓力。問題是,若說三權分立只具參考價值,「特首超然論」何嘗不也是只具參考價值?既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毋須服從行政機關,《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那麼「地位超然」的意義或僅限於擺擺政治姿態而已。更何況,這種政治姿態不但無助於建立特首權威與民望,反而有機會進一步影響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社評 #社評 - 張曉明「特首超然論」 亦只具參考價值

sun 發表於 2015-9-15 02:02

信報財經新聞
A22  |   兩岸消息  |   中國21  |   By 丁望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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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屋簷兩制 三權相對分立       

北京駐港官員發表講話,稱香港行政長官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此說引起各界爭論。

對於香港政治制度或(香)港(大)陸關係的表述,宜按《基本法》及香港實施的法律,而非個人的政治假定。

《基本法》規定了一國兩制的方針,確定「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第八、十一、十八條規定,香港實施與大陸不同的法律,具法律效力的,是《基本法》和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條例等)、列入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未列入的自無實際效力。北京有人以八二憲法或「八二憲法精神」,去評論香港政治制度或政改取向,是脫離了現實。

《基本法》沒有規定香港的政制以行政為主導,亦無三權分立的條款。但是,它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二條)。在實施普通法和司法獨立之下,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是相對獨立運行中。行政機關和行政長官沒有凌駕於立法、司法的法定權力、否定司法裁判的實際功能。

北京駐港官員稱行政長官有三權之上「聯結樞紐作用」,其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因而強調其有「特殊法律地位」。

以比較研究的視角,考察一國屋簷下或不同國家的行政、立法關係可知,行政機關的權力涵蓋面都大於立法機關。

在一國屋簷下,中國大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權,涵蓋經濟、教育、文化、衞生、財政、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等(八二憲法第一○七條第一款、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款)。香港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範圍,與大陸地方政府相似。

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如美國、俄羅斯,行政機關權力涵蓋的範圍、機構的編制,亦大於立法機關,都不說行政機關有凌駕於立法、司法機關的「特殊地位」。在香港,行政長官的實權大。但是,不能以人事任免權、立法創議權(任何地方政府都有此權力),去假定行政長官有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權力。

行政機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受法律的制約。與中國大陸比較,香港法律制約的最大特點,是公民有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之權(香港「基本民權」之一),涉及政府的土地政策、規劃和環保等廣泛議題,由法院獨立裁決政府的決定是否合法或違法。

按照《基本法》,立法會有行政長官彈劾權(第七十三條第九款),行政長官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丁望 #兩岸消息 #中國21 - 一國屋簷兩制 三權相對分立

sun 發表於 2015-9-15 02:18

信報財經新聞
A18  |   政情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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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特首地位超然論」掀爭議 泛民猛批 劉兆佳:中央要重奪話語權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上周六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說,「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言論掀起極大爭議,泛民主派猛烈批評。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分析,經過政改一役,中央愈來愈認為港人對「一國兩制」有不正確理解,內地官員公開發言是要爭奪話語權,突顯特首憲制地位。

「三權分立只有參考價值」

張曉明在研討會上表明,無論回歸前後,香港從來不搞三權分立,而是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三權分立對香港只有「參考價值」。

他又表示,特首權力不僅限於領導特區政府,「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而特首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亦在特區的三權之上「起着聯結的樞紐作用」。

張曉明明言,目前特區行政主導體制運作「不到位、不夠順暢」,而權力運行中有時出現矛盾和磨擦,如立法會「拉布現象過度、過濫」,影響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作,但最重要的是體制的行政主導大原則和大方向不能出現偏差。

他以去年政改討論為例,稱很多人在深究《基本法》條文後,了解中央的原則和底線,認同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符合《基本法》的人大大減少,故他不諱言自己的言論可能引起爭議,但正正想以實際行動表明態度,在宣傳《基本法》時不必迴避爭議。

劉兆佳昨日向本報表示,張曉明指行政長官「超然」的說法,乃形容其憲政地位,稱行政長官非只是行政首長,而是特區的首長,若在主權國家地位如同國家元首,加上是由中央委任,故憲政地位必然高於司法及立法機關首長。

他指出,特首有責任落實「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若立法或司法機關違背《基本法》,特首要設法改變,如在牽涉居港權的吳嘉玲案,特首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

劉兆佳認為,張曉明此時發表有關言論,是中央希望重奪話語權的緣故。他指泛民以西方民主為依據,欲走美國式的三權分立道路,即三權均等、互相制衡,而不少港人信納並僅當特首為行政機關首長。他相信中央將來就爭議性的問題,也會盡所能講述立場。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昨日認為,張曉明說法無新意,行政長官雖地位最崇高,但受到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制衡,市民不用擔心他「冇王管」或「一權獨大」。

梁家傑指挑戰港人底線

張曉明的講話旋即引起泛民強烈反彈,公民黨黨魁梁家傑質疑若特首地位提升於三權之上,乃如同「皇帝」。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周六當晚回應稱,特首有雙重負責並非新事物,《基本法》亦寫明特首憲制地位,反駁有人指張曉明說法等同特首不用守法,是「為批評而批評」、「無限上綱」,「任何有常識的人都不會得到這個結論」。

梁家傑昨再回應時,批評林鄭及劉兆佳是為張曉明「遮醜、解畫」,直言不解張曉明為何要挑戰港人底線。他表示,《基本法》條文已訂下三權分立的精神,又以立法會帳委會可傳召行政官員為例,強調三權乃「平起平坐」。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質問,《基本法》哪一條條文說明特首有超然地位,批評張曉明言論違反《基本法》,又稱無人質疑特首不可向中央負責,斥林鄭不要以「偽命題」作爭拗。

港大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昨日發表公開信,要求張曉明收回言論,停止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信中稱三權分立是香港核心政治理念,「人人平等」乃法治精神的重要原則,若特首凌駕司法系統,香港的法治將淪為依法而治,而法律只會被港共政權濫用成統治人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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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發表於 2015-9-15 02:39

信報財經新聞
A25  |   時事評論  |   By 陳建強        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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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何來三權分立?       

香港回歸已逾18周年,但部分港人至今仍拒絕「人心回歸」,並且持續在政制發展和《基本法》條文上,進行「踩界式」衝撞,既有違法佔中的暴力抗爭,更有對「一國兩制」原則和中央與特區關係進行扭曲和污衊,一文一武、左右夾擊。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花了近半小時,發表長達近6000字的講話,全面剖釋香港的政治體制,明確指出不搞三權分立。

政府的權力結構,有橫、縱之分,其中的橫是指權力的水平分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而縱則是指權力的縱向分布,亦即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

英、美、法等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政,都是奠基在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的社會契約論觀念基礎之上,但三權分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亦只為求促進三權間的相互制衡,藉此遏制權力的「惡」。因此三權分立的名號相同,但在內容和實踐上卻是各國不同,而且差異甚大。

至於香港,無論是港英時期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以至特區的《基本法》,均沒有作出三權分立的政體安排,三權各有分工,但不存在分權。因為香港始終是一個地方政府,權力既不完整,又是來自中央 ,何來憑一己之意去進行三權分立?這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際,在香港如此,在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也都是這樣。

過去爭拗迭起,主因在於部分人士不滿足於「一國兩制」,希望以「兩制」抗衡「一國」,並以三權分立和本土主義排拒中央的參與,試圖把特區跟中央切割,製造變相「完整主權體」,甚至「港獨」的假象。

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的李後在《百年屈辱史的終結—香港問題始末》一書中指出,1987年4月,鄧小平會見參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的起草委員時,批評了「三權分立」的提法。他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基本法》亦最終落實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

至於雙首長制下的特首,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是中央在香港的代表,令特首具有在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三權」之上的超然和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三權之上」,起着連結樞紐作用。這些都是法例規定,並經長期實踐的政治現實。

即使是最完美的制度,也難免有人不滿。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套以全民為念的政體制度,不可能為求取悅所有人而左挫右削;法例怎麼訂、制度可以怎樣改,一切依法行事,這才是法治,才是真正的民主!

陳建強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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