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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發表於 2014-7-11 18:09

陳雲 同性戀的婚姻之名

陳雲 同性戀的婚姻之名

同性戀婚姻名號之爭,近年愈演愈烈。婚姻是社會制度之母,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嚴肅討論。 基於異性別及異宗族而結合的婚姻,是人類進入農耕文明之後的禮法制度,經歷長期鍛煉而成熟。這種由長期社會鍛煉而成熟起來的制度,由不知其理性基礎為何(道家說的「無名」)而逐漸為人類社會採用而加以理性論述的制度(「有名」),比起民主制度這種近代制度,比起人權、平等、自由這些近代思想,更經得起歷史考驗。如果你想用平權思想來考量異性別的婚姻制度,是不自量力,錯用理性。 換言之,婚姻是人類文明制度之母,它的理性基礎是無可名狀的,我們說婚姻是兩情相悅、異宗族結盟、宗族傳承、保障後代養育責任之類,只是對婚姻這種傳統制度的後來的理性論述。你用形式理性推翻這種論述,是無意義的。等如你推翻神學,但上帝依然在那裡。

追求同性愛的婚姻平權的人可以說,婚姻不是為了生殖,好多異性婚姻都無繁衍下一代之類。然而,這是用近幾十年的無生育婚姻的例外現象,來考量千萬年來的有生育、有宗族派生的主流現象。 所謂平權,就是要平分目前既有的權力或權利。這會將之前寬容的異類、另類變成常態,以前華夏社會的金蘭結拜姐妹同居、同性戀兄弟結義同居,是居於主流之外的支流,社會不予干預。然而一旦支流變成主流的平等種類,主流就喪失了名號,社會就會混亂。同性愛與異性愛是有好多不同的,「實」是不同的,但都賦予同等的「名」,你認為這合乎理性嗎?我支持同性戀及其他異性戀的人以同居協約、民事結合的名號取得婚姻的同等權利,但不可取得婚姻的法律名號。在禮方面,可以寬容同居協約自稱為「結婚」;但法方面,依然是同居協約,不是婚姻。 同居協約者的權利不包括領養兒童的權利。兒童領養權不是已婚者必然有的權利,是後來賦予的,經過審核的。領養是以兒童福祉為本,不是為滿足成年人的養育兒女欲求。 民主投票,成年人一人一票,性別與階級,可平等看待。然而,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處理的是不證自明的男女生理差異。

我們思考的路徑,是如何處理差異(how to cope with differences),如何用公平的方法來處理差異,而不是抹平差異(cancel the difference)。用平等思想來處理生理差別(包括隨生理差別而來的心理差別),並非文明,而是思想怠惰。

如果你不明白,我可以舉例:商場女廁的空間和數目必須比男廁為多,女廁保安必須較嚴,這是公平的性別差異處理。用平等來處理男女廁,是思想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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